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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旭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3,王某2,刘旭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1,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住址前郭县。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3,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址前郭县。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2,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生,住址前郭县。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某4,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址前郭县。系被害人王某3、王某2父亲。被告人刘旭辉,男,1979年1月11日生,住址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6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旭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旭辉及其辩护人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旭辉到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窝堡屯王某10家中,因债务纠纷与在王某10家中的王某1、王某2、王某3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3腹部扎伤,将王某1、王某2胳膊扎伤。经法医鉴定:王某3腹部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旭辉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文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旭辉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1、王某3、王某2诉称:1、请求前郭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刘旭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1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3、要求被告人刘旭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3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万元;4、要求被告人刘旭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2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被告人刘旭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旭辉系长岭县个体业主,与被害人王某1有债务纠纷,另二被害人王某3、王某2系被害人王某1兄弟。2017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旭辉到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窝堡屯王某10家中,因债务纠纷与在王某10家中的王某1、王某2、王某3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3腹部扎伤,将王某1、王某2胳膊扎伤。经法医鉴定:王某3腹部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旭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刘旭辉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1、王某3、王某2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1、王某3、王某2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旭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旭辉供述,被害人王某1、王某3、王某2陈述,证人王某5、赵某某、王某4、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谷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证言,前郭县医院伤情诊断书、凶器扣押清单、(前)公(法)鉴(伤)字[2017]19号鉴定文书,调解协议,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刘旭辉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旭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旭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宏  杰审 判 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陈  喜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关中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