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黎与张旭云、叶莉、王一田、彭州市昆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黎,张旭云,叶莉,王一田,彭州市昆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944号原告梁黎,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张旭云,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叶莉,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一田,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彭州市昆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繁江南路。法定代表人廖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黎诉被告张旭云、叶莉、王一田、彭州市昆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黎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黎撤回对张旭云、叶莉、王一田、彭州市昆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原告梁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宋 姗人民陪审员 盛诗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旭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