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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皓与佘发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皓,佘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余皓,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当阳市,现住秭归县。被执行人:佘发仁,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余皓与被执行人佘发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皓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余皓支付樱桃树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发仁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