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9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深圳市坪山新区华悦澳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深圳市坪山新区华悦澳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9984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华悦澳港店,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经营者罗xx。 委托代理人肖xx,该店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