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阜阳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终02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