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桂明胡远洪与张开华周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洪,田桂明,张开华,周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448号原告胡远洪,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田桂明,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张开华,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周在琴,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胡远洪、田桂明与被告张开华、周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远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远洪、田桂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远洪、田桂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洪、田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胡远洪、田桂明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