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丽雁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格美特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丽雁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格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2210号原告:重庆丽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委托代理人:段超,重庆丽雁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格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丽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雁公司)与被告重庆格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美特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丽雁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雁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丽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重庆丽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霭姣人民陪审员 於 健人民陪审员 李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