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林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林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510号罪犯刘林擎,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林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林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刘林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林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江西省进贤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于2017年4月6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表》,评估意见为:该犯平时表现较好,可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林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林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