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00号申请人:曹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赵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王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自行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