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淑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24号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杜艳恒,职务董事长。被告:陈淑梅,女,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