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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韩艳芝与周额尔敦达来、于海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芝,周额尔敦达来,于海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955号原告:韩艳芝,女,1969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周额尔敦达来,男,38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于海岭,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韩艳芝与周额尔敦达来、于海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艳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艳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艳芝负担。审判员张国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宫文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