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刑更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德勇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608号罪犯杨德勇,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彝良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杨德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勇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生产记功。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5年8月29日因当月产品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被扣1分、2015年12月24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德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