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某某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边某某,女,阳泉市人。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边某某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3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边某某人民币13648.05元,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3648.0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3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