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云境宋佳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境,宋嘉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20号原告:王云境,女,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宋嘉敏,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王云境与被告宋嘉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天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馨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