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中军、林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军,林静,范习兵,万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673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机构代码:91320700139381530R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栋,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中军,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林静,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范习兵,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万道红,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军、林静、范习兵、万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中军、林静、范习兵、万道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