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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世碧与刘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碧,刘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154号原告:何世碧,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卫,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碧与被告刘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碧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世碧负担(已纳)。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