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世碧与刘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碧,刘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154号原告:何世碧,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卫,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碧与被告刘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碧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世碧负担(已纳)。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