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0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国远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远,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远,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姜荣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安西巷2-1006号。负责人:李洁,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22号。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国远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鹏达建设���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