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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雷楠与吕朋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楠,吕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75号申请人:雷楠,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被执行人:吕朋英,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本院在执行雷楠申请执行吕朋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凡审判员 王伟华审判员 牟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