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战军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战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632号罪犯王战军,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0年1月27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4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经本院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违纪一次,获得表扬3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战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