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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衍治与苏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衍治,苏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3757号原告黄衍治,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亚玮,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杰隆,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文良,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黄衍治与被告苏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清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衍治的委托代理人黄亚玮、洪杰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文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衍治诉称,2013年1月29日,被告苏文良向案外人黄水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案外人黄水来当日向苏文良交付现金,被告现场出具一份借条予案外人黄水来收执。2017年2月19日,案外人黄水来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让予原告黄衍治,并已通知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但被告均不予偿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苏文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文良因需于2013年1月29日向黄水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黄水来于2017年2月19日与原告黄衍治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邮寄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给被告苏文良。经原告催讨,被告苏文良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黄衍治提供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复印件、EMS邮寄单各一份及原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苏文良向黄水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有被告苏文良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后债权人黄水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黄衍治,并依法通知了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苏文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文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衍治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