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许军与张初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张初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31号原告:许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光,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初翔,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许军与被告张初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许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美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伟云书 记 员 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