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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起诉人西安某某维修厂与被起诉人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维修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894号起诉人西安某某维修工厂经营者张某,男,汉族起诉人西安某某维修工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因不服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157号裁决书,故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起诉人不为党某某缴纳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费用;2、判令起诉人不承担党某某2015年10月工资4000元,2015年11月工资3724.17元,2015年12月工资1417.2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所涉内容均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终局裁决起诉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西安某某维修工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靖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