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羊青泉、刘甫刚申请执行任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青泉,刘甫刚,任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羊青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村民。申请执行人:刘甫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村民。被执行人:任世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羊青泉、刘甫刚与被执行人任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世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查明的事实已经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羊青泉、刘甫刚权利金额人民币47000元,现已执行到位20400元,未执行金额26600元。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