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蒲某1、张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1,张某,蒲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蒲某1,男,193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3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蒲某2,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某1、张某与被执行人蒲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蒲某1、张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