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杜义明与邢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义明,邢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650号原告:杜义明,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与泉北大街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7582919U。法定代表人:卜晓磊,该公司经理。原告杜义明与被告邢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杜义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义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杜义明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