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龙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龙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359号申请人:武汉龙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街工业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苏忠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827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到期债权、应收账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刘炎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