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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空军与刘玉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空军,刘玉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杨空军,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玉合(和),男,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杨空军请执行刘玉合(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22308元。执行当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