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邓家祥缴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人民法院,邓家祥,邓名和,邓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房志伟。被执行人:邓家祥,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被执行人:邓名和,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被执行人:邓远松,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本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邓家祥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邓名和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邓远松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27日,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邓名和、邓远松、邓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6日,邓名和缴交了执行标的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邓远松有银行存款688.76元(已扣划),被执行人邓远松、邓家祥没有车辆、房屋、工商等登记资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远松、邓家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7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锦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