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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蕾与曹家宾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蕾,曹家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蕾,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岭,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延边千年磁化养鸽厂法律顾问,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家宾,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再审申请人王蕾因与被申请人曹家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24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蕾申请再审称:1、王蕾在本案一、二审审理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2、合同的解除剥夺了王蕾按国家规定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补偿费的权利。王蕾与曹家宾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和补偿问题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因诉争房屋已被政府部门列入征收范围,因此王蕾与曹家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虽然王蕾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事实清楚,裁判依据充分。关于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王蕾与曹家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涉及有关房屋被征收时的补偿问题,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综上,王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