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乙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乙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500号原告: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87XX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峰,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法定代表人:王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乙航,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安,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系被告张乙航表弟。原告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乙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青010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张乙航不服该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青01民终157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峰,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被告张乙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以无充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16元,减半收取计4758元,由原告北京环球中嘉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冬审 判 员 韩占华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鸟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