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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康发刚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发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19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发刚,生于甘肃省临洮县。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发刚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康发刚在位于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其经营的碳厂内组织马某甲、马某乙等二十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告人康发刚从中抽头渔利65元,赌资累计2983元,被临洮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发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及现金缴款单,没收实物证据,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发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20人聚众赌博一次,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康发刚应以犯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康发刚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发刚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未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麻将桌5台,麻将10副,依法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赌资2983元及违法所得65元,依法予以没收,由临洮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并在一月内将执行回执送至临洮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柴永祥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