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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汪齐刚行政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汪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孙章宏,男,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邢立坤,男,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军,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齐刚,男,1973年12月出生。本院在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汪齐刚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人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521执5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助审员  胡先尧助审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