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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人姜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