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德强、韦子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强,韦子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卢德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韦子昂,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126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子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德强欠款11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金融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子昂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分文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