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俊香与张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香,张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762号原告:高俊香,住乾安县。被告:张学庆,住乾安县。原告高俊香与被告张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俊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庆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俊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学庆给付我借款本金11万元,其中借款本金6万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另外借款���金5万元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和2014年7月19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2分,每月结算利息一次,但被告只履行给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其余借款及利息被告没有及时给付,现原告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均是一拖再拖,至今不予给付,无奈故诉至法院。张学庆未作答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欠据、借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张学庆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高俊香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高俊香与张学庆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学庆应向高俊香偿还借款。因高俊香请求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但对此主张,高俊香未提交证据予以��明,故本院无法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学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高俊香借款人民币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张学庆负担并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