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明英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151号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柄宏,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明英,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周明英支付2008年12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7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明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764元。本案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周明英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