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银行账户9800元扣划,案件标的款9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终结。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阳旬邑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陕0429执434号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兹因被执行人黄春贵拒不履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关于被执行人黄春贵在贵行622848022868966677,请暂停支付一年(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2016年12月13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