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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九兵申请汤金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九兵,汤金龙,李海合,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赵九兵,男,满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汤金龙,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李海合,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田超,男,满族,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赵九兵与被执行人汤金龙、被执行人李海合、被执行人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久兵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金龙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