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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与王立华、王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王立华,王永琴,王立国,马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3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北侧太行道西永和上城。负责人:陈玉泉,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闻平,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齐文聘,该银行职员。被告:王立华,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种大棚,住。被告:王永琴,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种大棚,住。被告:王立国,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种大棚,住。被告:马海燕,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种大棚,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诉被告王立华、王永琴、王立国、马海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贵双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