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春杰诉崔艳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佳琪,崔艳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324号原告崔佳琪,男,200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法定代理人刘春杰,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被告崔艳峰,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佳琪诉被告崔艳峰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佳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佳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