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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春杰诉崔艳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佳琪,崔艳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324号原告崔佳琪,男,200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法定代理人刘春杰,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被告崔艳峰,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佳琪诉被告崔艳峰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佳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佳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