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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为忠与湖北安东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忠,湖北安东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为忠,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湖北安东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9624413。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烟店镇彭桥村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为忠与被执行人湖北安东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安东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为忠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安东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为忠与被执行人湖北安东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