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程绍杰与被申请人张行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绍杰,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28号申请人:程绍杰,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张行(曾用名张丽艳),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程绍杰与被申请人张行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汇金支行所有的工资账户(账号:62179926100778*****),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查封了申请人程绍杰所有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第000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书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