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庆茂与民信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茂,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3021号原告:陈庆茂,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委托代理人:张海丰,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毓凤,系董事长。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西路汇金广场公寓814号。委托代理人:许志生,男,1970年1月18日,汉族,现住扶余市。原告陈庆茂诉被告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海丰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28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28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的利息主张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庆茂借款本金280万元,并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被告承担,余款14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