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赵阳种业与王福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赵阳种业,王福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494号原告:公主岭市赵阳种业,经营场所:公主岭市。经营者:赵阳。被告:王福波,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公主岭市赵阳种业与被告王福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赵阳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3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硕-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