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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赵阳种业与王福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赵阳种业,王福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494号原告:公主岭市赵阳种业,经营场所:公主岭市。经营者:赵阳。被告:王福波,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公主岭市赵阳种业与被告王福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赵阳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3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硕-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