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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唐坊支行与杜金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唐坊支行,杜金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861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唐坊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唐坊镇唐坊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911272922负责人:关义术,职务:行长被告杜金雪,女,1969年1月15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唐坊支行与被告杜金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唐坊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唐坊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