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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文英、王光光与徐秀玲、王盼盼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英,王光光,徐秀玲,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956号原告:张文英,女,192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王光光,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玲,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某某,女,200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徐秀玲,系王盼盼母亲。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妹,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英、王光光与被告徐秀玲、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文英、王光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英、王光光自愿撤回对被告徐秀玲、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英、王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英、王光光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