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863张来珍与汪帮会、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珍,汪帮会,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63号原告:张来珍,女,5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汪帮会,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吴荣,女,54岁,汉族,住盱眙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来珍诉被告汪帮会、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来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来珍负担。审判员 贾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