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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863张来珍与汪帮会、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珍,汪帮会,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63号原告:张来珍,女,5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汪帮会,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吴荣,女,54岁,汉族,住盱眙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来珍诉被告汪帮会、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来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来珍负担。审判员  贾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