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邹红与李述奎钱备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红,李述奎,钱备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62号申请人:邹红,男,土家族,1977年4月27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李述奎,男,土家族,1968年2月18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钱备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邹红与被申请人李述奎、钱备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邹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述奎、钱备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户存款150000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150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被申请人李述奎、钱备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户存款15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邹红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