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德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德如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23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德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13381092,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33号2幢104室。法定代表人:马继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14740-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清修社区。法定代表人:景亚斌,该公司经理。南京德如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南京德如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990元,支付违约金15090元,合计16608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轮候查封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清修社区厂房内的所有机械设备,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首轮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查封的机械设备参与分配,本院已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轮候查封的上述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特种干粉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