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抗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芳草绿岸业主委员会与黄碧珍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芳草绿岸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黄碧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抗27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芳草绿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芳草绿岸小区。负责人:刘清平,主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东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071-8。法定代表人:陈万荣,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碧珍,女,汉族1958年9月14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芳草绿岸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黄碧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91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17]5000000005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渠波审 判 员 罗 序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栌 更多数据: